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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2-12-10 10:19:37       浏览次数:9610


衢州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章程

(2022年11月8日衢州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六届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衢州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衢州市境内从事勘察设计及与勘察设计行业相关的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的要求,加强会员单位及专业人员之间的沟通、交流和合作,做好行业服务、自律、代表、协调工作。在政府和企业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管理机关是:衢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衢州市柯城区荷花街道荷西苑社区委员会。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衢州市荷三路34号,邮政编码3240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是:

(一)积极参与政府主管部门制订和实施有关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等工作;

(二)开展调查研究,对全市勘察设计行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当好业务主管部门的参谋和助手;

(三)加强行业自律,在本市境内的各勘察设计及相关单位要依法开展业务活动,规范市场行为,强化服务,诚信经营,努力提高勘察设计水平;

(四)做好衢州市建设工程优秀勘察设计的评审和其他有关评选工作;组织推荐申报浙江省建设工程优秀勘察设计;

(五)组织行业培训、专题讲座、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活动,帮助企业培养人才,促进科技进步,提高全行业整体素质;

(六)搞好信息服务,加强信息传递和交流;

(七)加强勘察设计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制订行规行约,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行风教育;

(八)完成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凡在本市境内从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企业、事业单位,与勘察设计行业相关的中介机构、科研、院校等单位,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从事勘察设计和相关业务服务的单位。

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由单位向本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表);

(二)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审查、登记手续。

(三)符合入会条件的报会长批准,并在下次理事会通报。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经本协会推荐或委派,代表本协会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关心和支持协会建设,积极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办理有关手续。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确定协会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中:(一)修改章程;(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的选举及罢免;(三)协会的解散与清算,应当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决议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协会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实行单位理事制。若理事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理事单位应及时更换人选并报协会秘书处。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四)聘请协会顾问及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副秘书长;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会员的除名;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监事1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有较好的组织领导能力,作风正派,实干精神强。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二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住建局和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五)召开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和会长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监督本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咨询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半数以上会员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勘察设计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出纳分设。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理事会提出意见,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修订的协会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因故必须终止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所有财产、债权和债务,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于2022年11月8日经衢州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六届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衢州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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